养老院老人不顾劝阻执意违规外出,发现时已死亡,家属索赔30万,法院这么判
视频来源:高唐法院(鲁法案例【2022】484)
出演:高唐法院干警 丁兰武 吕明
说法:高唐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周长征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自行外出后,被发现意外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某八旬老人于2021年入住一民营养老机构并与养老机构签订了书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老人或其子女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服务费,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双方对服务项目在老人入住风险评估报告中进行了约定,但该机构并未对老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及走失风险进行评估。
服务合同约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尽力合理地保证入住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当入住人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入住人监护人或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紧急情况包括入住人走失;因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入住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入住人应配合管理,遵守管理规范。涉案老人在入住期间按月足额支付了服务费。
2021年11月某日下午14时许,老人向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求外出,负责人进行了劝阻并让护工关上大门。但老人坚持外出,护工便打开大门任由老人外出。16时许护工发现外出老人没有回来便出门寻找,寻找未果后负责人向老人家属进行了通知,同时向高唐县公安局报警并通过微信群发寻人启事。
经警方、养老机构及家属分头寻找,于次日在河边找到了走失老人,并拨打120将老人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6天后老人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淹死和非致命性溺水”,死者子女因与养老机构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老人子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养老机构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多万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外出意外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
老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老人的溺水死亡虽系意外事件,但若老人没有从养老院走出,此事可以避免,且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老人执意要在非外出时间外出,未能及时制止,护工甚至打开大门任由其外出,没有派人陪护,在发现老人走失后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故养老机构没有完全尽到合同约定的看护及通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老人不顾劝阻执意违规外出,导致自己发生溺水并死亡的结果,同样存在违约行为且对自身损失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减少养老机构的违约损失赔偿数额,本案中根据事实,认定养老机构对事故承担6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养老机构赔偿老人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保障问题已日渐突出。当下,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已成为大势所趋,随之而来的入住老人或其亲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本案即为入住老人意外身亡引发的合同争议。
入住老人或其子女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案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系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入住老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及走失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在该受害人在非外出时间要求外出时,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并未制止,甚至放任其外出,且未派人陪同,导致老人溺水,养老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系专业养老机构,相比受害人更应承担较多的责任,由养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入住老人因养老机构管理不到位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本案也属于侵权类案件,是典型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案件。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受侵害一方在选择诉讼时可自行选择适用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于违约之诉,须就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举证相对简单,但对于精神赔偿的要求适用比较严格,仅限于人格权严重受损的情况,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婚姻自主权等。
本案入住老人因养老机构存在违约情形而溺亡,就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违约之诉中的精神赔偿情形。对于侵权之诉,受损害方应就加害方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自身损失情况进行举证,举证责任相对严格,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实中,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酌情选择两种诉讼。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广大养老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管理:
一是在老人入住时要对其身体精神状态及走失风险进行评估,因人施策;
二是要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监控或随身监控设备及时掌握老人行踪,安排专人陪护,防止发生意外;
三是要加强养老机构的场所管理,避免老人因地面湿滑、不平整摔倒或设施的不完备造成伤害;
四是投保相关保险,分散经营风险;
五是加强与入住老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及时沟通,定期通报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同时政府民政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对于养老机构进一步制定严格的审批标准,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纠正。
老人及子女在选择养老机构时也要充分考量各种因素,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机构,并挨家对比养老机构环境、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入住后老人要遵守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无特殊情况非外出时间不要外出,不要到危险区域活动或作出危险行为,并共同营造安全、温馨、和谐的养老环境。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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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文操作指南,建议收藏
3、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这样做好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4、收藏:新国标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九防”内容(可上墙)
5、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节日安全检查清单
来源:聊城中院、高唐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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